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分别由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