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其规划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情形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一年。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予以补偿。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