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