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对设计、监理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