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询问以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