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关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