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法治建设有关考核,对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