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六条有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司法确认,依法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市场化调解服务可以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