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提高审判质效,做好判后答疑,加大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力度,促进案结事了。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