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综合信息平台,以社会治理相关信息平台为基础,推动其与“12345”政务热线、“110”警务热线、“苏解纷”、“阳光信访”等信息平台互通,归集分析处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有关信息。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