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申请保全的权利。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数众多的矛盾纠纷,可以选取代表性案件先行调解化解或者裁判,发挥案例示范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人民法院应当健全与行政案件管辖体制相适应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