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省际接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省际接边地区矛盾纠纷联防联调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