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