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