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分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促进农村水环境改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