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和模式,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逐步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