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宜居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督促基础设施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