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筑、抗震、防洪、防火、防雷、节能、加固改造等基础标准和规范,指导农民建房避让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环境协调的宜居住房。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