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房前屋后、村道巷道、村边水边、空地闲地的绿化美化,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