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