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