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有关的部门、单位、场所和个人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执行禁止令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