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人员追究责任,应当根据其行为的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大小予以确定,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