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人员和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