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人员和经费,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