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