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