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在调查评估、决定交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建立沟通协调和协同配合机制。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推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