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治理,将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纳入当地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体系并推动落实相关政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