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帮助在校社区矫正对象完成学业,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鼓励和支持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学历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帮扶在校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处理、纠正歧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学、升学等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