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四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调查评估、实地查访、教育帮扶、公益活动等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