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