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五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鼓励和支持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