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等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制度,对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开展履职基础能力岗前培训,对在岗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辅导等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