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