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取热费。供热面积计算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