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足额交纳热费,交纳热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到供热企业设立的客服中心、便民收费点直接交纳;(二)向供热企业委托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代收单位交纳;(三)通过供热企业开通的网络平台线上交纳;(四)供热企业提供的其他交费方式。有关单位应当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不得设定附加条件。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