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计费方式分别制定供热价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用热量收费标准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定价成本进行监审,并根据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供热价格。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