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条件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