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供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