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供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供用热合同范本。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热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用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