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园区化、规模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的信贷投放。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