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于涉嫌犯罪的工业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线索并出具初步调查结果。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及时调查取证。在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违法行为调查中依法需要组织开展工业危险废物专门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