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