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其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一)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二)具有工业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四)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的。对前款规定的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增加检查频次、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