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落实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体系。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单位,可以采取非现场执法、减少检查频次等差异化方式进行监管。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