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监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落实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体系。对纳入正面清单的单位,可以采取非现场执法、减少检查频次等差异化方式进行监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