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有效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拟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设置接收条件,接收前根据接收条件和委托合同对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特性、数量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不符合接收条件、合同约定的不得接收。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核验时还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进行危险特性分析。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