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承运资质。

运输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工业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工业危险废物前,查验承运人的下列事项:

(一)车辆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工业危险废物与工业危险废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工业危险废物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