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十七条有效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