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