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设置提示说明或者示意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交付使用前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每年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宾馆客房内未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