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设置自动排烟窗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现场使用的模板、支模架、脚手架、防护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单位自备班车、校车未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